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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从交通运输的角度来看,多式联运“一单制”融资授信问题,关键还是要推动多式联运系统本身在运输信息和规则上的一体化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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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年以来,包括四川、广西等地依托多式联运“一单制” 提单,纷纷开展了基于货权,而不通过第三方机构的融资授信创新模式。
据了解,传统的货物融资授信需要第三方金融机构作为担保,因此放款时间长、手续繁多, 尤其在多式联运业务中,因涉及不同的单证,使得授信主体不明,融资融券门槛提高。
显然,大力探索多式联运“一单制”的金融属性,不仅能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也有效盘活了供应链各环节的金融资产。
针对多式联运“一单制”在金融领域的潜能,近日,本刊记者专访了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现代物流研究所物流中心主任甘家华。
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现代物流研究所物流中心主任甘家华
《中国航务周刊》:关于多式联运经营主体开展“一单制”融资授信业务,在日常工作中,是否有企业反馈过授信难问题?体现在什么方面?
甘家华:前期我们围绕多式联运“一单制”开展了大量的调研,确实有部分企业反映融资授信难问题,这一定程度上是由多式联运系统的复杂性以及融资授信的规范性共同导致的。简单来说, 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信息的不对称。多式联运涉及多种运输模式,包括公路、铁路、水路等,每种模式都有不同的运输规则、安全标准、运营特点。因此,融资机构可能难以获取准确全面的信息,导致信息不对称,增加了融资的不确定性。
二是风险管控问题。不同的运输模式和环节可能面临不同的风险,例如,公路运输可能面临交通拥堵、事故等问题,而水运可能涉及天气等不可控因素。这使得融资机构在评估整个多式联运业务时难以有效管控风险。
三是法律法规支撑不足。海运提单已相对成熟,具有物权属性,但铁路运输单证的物权效力缺乏法律支撑,因此铁路运输单证尚不能作为合格押品开展信贷业务,而融资机构需要确保业务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因此一定程度上持谨慎态度。
四是运输环节的协同问题。多式联运要求各个环节的紧密协同,包括运输、仓储、装卸等。如果不同环节的协同存在问题,可能会导致业务中断,增加了融资机构的经营风险。
五是数据整合和信息技术支持不足。授信过程需要高效的信息技术系统来确保各个环节的数据传递和处理。如果信息系统不够先进,或者不同系统之间无法有效整合,可能会导致信息不畅通,影响融资机构的决策。
实践中,针对上述问题,各部门、各地方也都在聚焦问题想办法,下大力气推动解决。其中,交通运输、金融监管、人民银行等部门单位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推进提升多式联运“一单制”金融服务水平。
例如,2022年8月,金融监管总局会同商务部印发实施了《关于开展铁路运输单证金融服务试点更好支持跨境贸易发展的通知》,并在河南、重庆、四川、厦门、青岛开展了首批试点。2023年12月,在总结首批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试点范围扩大至江苏、浙江、广西、云南、陕西。2023年8月,交通运输部等八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多式联运“一单制”“一箱制”发展的意见》,推动银行保险机构探索发展多式联运“一单制”金融保险服务。
《中国航务周刊》:如何更好解决制约“一单制”融资授信发展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
甘家华:解决制约“一单制”融资授信发展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业务流程、信息共享、技术支持、风险管理等多个方面。
一是可以加强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建立一个信息共享平台,促使各个运输模式和环节的相关方实现信息的共享与传递。推动业内各方制定统一的数据标准和接口规范,这样可以整合各个环节的数据,提高融资机构获取全面信息的能力。
二是技术创新赋能。利用先进的技术,如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来提升多式联运的运作效率和数据管理水平。建立区块链提单的技术支撑平台,利用区块链技术加强多式联运企业间信息互通、业务协同、资源共享。
三是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提升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控货能力,包括货物全程监测和追踪,通过提货码等方式保证提货安全等等,降低融资机构业务风险。
四是政策法规协同。推动政府相关部门协同制定支持多式联运发展的政策法规,推动不同运输方式之间法规协同衔接,清晰的法规环境有助于融资机构更好地评估和管理业务风险。
五是建立行业协作机制。推动多式联运经营人,铁路运输、道路运输、水路运输企业以及货运代理和金融机构等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各方互认互信的多式联运业务组织流程、运输安全管理等制度标准。
六是金融机构定制化产品。金融机构可以结合相关试点工作,根据多式联运的特点,设计和推出更加灵活、定制化的融资产品,比如运费贷、信用证业务、提单质押以满足行业的实际需求。
《中国航务周刊》:能否简要分析多式联运“一单制”所涉及的角色特征,以及如何协同多方角色,解决融资授信的问题?
甘家华:实现多式联运“一单制”涉及多个关键角色,这些角色共同协作,确保各种运输模式和环节之间的协同运作。
一是发货人(货主)。发货人是货物的所有者,负责委托多式联运服务。货代可能参与跨境运输,协助发货人处理报关、运输文件和其他相关事务。
二是单一方式承运人。承运人负责执行实际的运输工作,可以是道路运输公司、铁路公司、船公司等。
三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第三方物流公司,负责协调不同运输模式的安排、信息流和物流流程;另一种是某一运输方式的实际承运人通过采购其他运输方式运力完成全程运输,例如宁波舟山港的CCA模式就是海运服务向内陆段的延伸。
四是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提供融资和授信服务,支持多式联运的业务发展,能为多式联运参与方提供贷款、融资租赁等金融产品。还有担保机构,许多地方为降低风险还会进行业务担保。
五是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提供货物运输保险,为各个环节的参与方提供保险保障。这些角色在多式联运的“一单制”业务流程中密切协作,共同促进货物的高效、安全、可控运输,确保信息、货物和资金的高效流通。
为促使多式联运中的各个角色高效协同,并解决融资授信的问题,最为关键的是铁路企业、货运代理企业、外贸企业、仓储物流企业、银行保险机构等相关市场主体依法订立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建立信息验证、全程控货、风险控制的责任机制,在落实控货功能基础上,探索多式联运单证作为提货凭证的唯一性和可流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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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使多式联运中的各个角色高效协同,并解决融资授信的问题,最为关键的是铁路企业、货运代理企业、外贸企业、仓储物流企业、银行保险机构等相关市场主体依法订立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建立信息验证、全程控货、风险控制的责任机制,在落实控货功能基础上,探索多式联运单证作为提货凭证的唯一性和可流转性。
——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现代物流研究所物流中心主任甘家华
《中国航务周刊》:能否从运行服务规则协同、联运信息互联互通、供应链金融模式创新、后方流转市场培育等方面给出您的看法与建议。
甘家华: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长期深耕多式联运“一单制”领域研究,围绕信息互联共享、运输规则衔接、单证管理创新等开展大量研究工作。从交通运输的角度来看,多式联运“一单制”融资授信问题,关键还是要推动多式联运系统本身在运输信息和规则上的一体化标准化。结合我们目前开展的工作,有以下几方面建议。
一是推动数据信息资源“联起来”。制定多式联运“一单制”关键信息数据交换技术指南及相关标准。鼓励铁路、港口、船公司等企业运用股权合作、数据交易、资源置换等市场化机制,有条件开放多式联运数据,实现登录一个业务系统、填报一次运单数据,完成一单多式联运业务办理。
二是推动多式联运经营人“多起来”。研究制定多式联运经营人管理办法。推动铁路、大型公路运输、水路、航空企业等向多式联运经营人转型,提高跨运输方式货运组织能力并承担全程责任。鼓励各类货运、货代、金融机构等企业建立多式联运企业联盟,加强联盟企业间信息互通、业务协同、资源共享。
三是推动联运法规标准“统起来”。推动建立与多式联运相适应的规则协调和互认机制,研究制定多式联运合同范本,研究制定不同运输方式货类品名、危险货物划分等衔接互认目录清单,建立完善操作规范、支付结算、赔偿责任、赔偿限额等规则体系,促进多式联运“一单制、一箱制”服务模式规范实施。
四是推动单证物权凭证功能“实起来”。重点推动在国际规则层面解决铁路运单物权凭证问题。推动铁路企业、货运代理企业、银行保险机构与外贸企业等经营主体,通过订立合同等方式,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支持多式联运经营人增强全程控货能力,通过全程控货来保障单证物权凭证功能实现。
《中国航务周刊》:推动新型单证具备物权属性,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做了哪些工作?
甘家华:电子单证是未来单证发展的方向,我们在研究的基础上,对推广工作提出了前瞻性研究。
在推广电子单证方面,要推广应用标准化多式联运电子运单,引导国内公铁联运率先使用标准化运单,逐步推广到国内铁水联运,做好与空运、海运运单的衔接,推动实现陆海空多式联运运单的统一。推广应用集装箱多式联运运单等标准,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基于标准化多式联运运单的业务流程改造,积极拓展应用场景和范围,构建连接生产流通、串联物流贸易的供应链服务平台。
在推进电子单证物权凭证功能方面,要规范国际多式联运电子提单签发、背书、转让、放货等操作流程,明确提单流转中的责任认定规范等。引导企业完善电子提单信息录入、提单监测、提单交易、提单注销等功能,促进贸易、物流、金融等信息融合。探索扩大区块链技术应用,提高“一单制”数字化效率和安全可信水平。